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诉讼的学生是申诉人,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。
第四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、认真、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。
第五条 对学生的申诉处理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。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、纪检监察处、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,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,教师代表,学生代表组成。教师代表由教务处从专职任课教师中推选,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中推选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—7人组成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聘请专门的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。
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:
(一)受理申诉人的申诉;
(二)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;
(三)做出维持、重新审查、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(处理)的决定。
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,具体负责处理学校学生申诉日常事务。
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
第十条 申述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疑义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后,对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,可以向省高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。
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,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;
(二)学校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四章 申诉受理
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须由本人递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学生本人的学籍证明(本人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院公章);
(二)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,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查验原件);
(三)申诉书(申诉人基本情况、申诉事由及请求等);
第十三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一)不属于申诉范围的;
(二)不符合申诉条件的;
(三)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,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;
(四)自动撤回申诉后,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;
(五)就同一事由,已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;
(六)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,并被依法受理的;
(七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。
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
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五条 申诉申请书须注明申诉人自然情况、申诉理由以及处理要求等内容。
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。
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八条 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结论,区别不同情况,学校将分别作出下列处理:
(一) 事实清楚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的,予以维持;
(二) 认定事实不存在,或者学校超越职权、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,责令学校予以撤销;
(三) 认定事实清楚,但认定情节有误、定性不准确,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,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;
(四) 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,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。
第十九条 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。
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、投诉过程中,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,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、规定,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,应当责令改正;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,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,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六章 听证程序
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申诉过程中,认为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,可指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择期组织举行听证会。
第二十二条 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,申诉人直系亲属、申诉人所在学院老师、同学可参与旁听。旁听人须在听证会前两天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,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旁听。
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秩序,旁听人不能在听证会上发言,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听证会的正常进行,否则主持人有权责令其离场。
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主持人。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,主持人负责协调安排申诉人申诉、处理决定原始经办人发言等事宜。
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保证申诉人以及处理决定原始经办人享有同等、充分的发言权,保证听证会过程公平、公正。
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记录员要如实记录听证过程,听证会结束后,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在听证记录上签字确认。
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结束后做出听证决定,并指派一名成员撰写听证报告,送交有关部门或提交到校长办公会议表决。